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五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本院潮州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一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定有明文。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條第二項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收受本院潮州簡易庭九十年度潮小字第一0號判決正本後,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提起上訴,惟查其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且迄未提出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難認為合法,並毋庸命其補正,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阮世賢~B法官王炳人~B法官楊中琪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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