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謝龍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亭妃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