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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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婚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夏常太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再審被告 岳柔玉
岳志中 岳幼美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瑛 律師再審被告 岳志超 桃園市○○區○○路○○號11樓
岳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