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306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原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金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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