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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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7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

顏景苡

被告 廖錄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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