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易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237號上訴人 林建臣 (兼 賴素珠 部分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林献德 上訴人 劉勝男
林茂山 黃士豪 陳重任 黃松枝
林美妘 林家宏 被上訴人 劉明松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二項「上廢棄部分,兩造共有坐落○○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甲面積八三○.三三平方公尺;甲1面積八三○.三二平方公尺分歸上訴人林建臣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廢棄部分,兩造共有坐落○○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分割為如附圖所示:甲面積八三○.三三平方公尺與甲1面積八三○.三二平方公尺,合併後分歸上訴人林建臣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上訴人聲請更正,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王浦傑
法官張季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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