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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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310號原告 張仁政 被告 張仁忠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01年度上訴字第32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但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不合法者,不在此限。是以「上訴人等對於原審判決聲明不服,關於刑事部分,既經本院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判決駁回,則其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雖屬合法,仍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84號、28年移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張仁忠被訴誣告等刑事部分,因檢察官上訴未載具體理由,業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又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係在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本院101年12月5日判決前之101年10月1日即向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轉送本院,是原告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提起,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之規定,應屬合法,惟該刑事案件既已判決確定,本院無從審理該刑事案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依前述規定,自應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吳啟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以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