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進明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進明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9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游進明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7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247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0年9月2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1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