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34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4年11月9日結婚,婚後約定共同居住桃園縣中壢市○○○街○○號2樓。詎被告於95年9月起,即經常深夜未歸,而自96年1月30日起,即無故離家迄今,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回家履行同居,爰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處被告應與伊同居之判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兩造結婚後,共同居住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號2樓。詎被告於95年9月起,經常未歸,自96年1月30日起,即無故離家,至今仍未返家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而被告未在監在押,亦未出境,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覆在卷可按,且原告對於被告失蹤情形,亦於96年
2月8日至警局報案,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96年4月25日中警分戶字第0967019393號函覆可憑,並有證人即被告母親到庭證述:「被告婚後有與原告同住…去年農曆年底(即國曆96年2月初),原告跟我說被告失蹤後,我也沒有再見過被告,我也想不出來被告在哪裡…被告以前會回來看我,自從原告說她失蹤後,就沒有再回來了…被告是有招會,連我的會錢都沒有拿回來,應該是被告倒會跑掉…被告沒有跟我說過與原告相處有何問題…到今天開庭前還是沒有被告的消息」等語綦詳,證人為被告母親,對於被告之情形當知之甚詳,其所為證述,當真實而可採。綜上所述,被告確係自行離家,且下落不明,迄今未返家,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事由,從而,原告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