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2號原告 涂宗良 被告 涂宗源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 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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