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9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93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佳曈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佳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佳曈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漏載之處,業經本院補充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莊佳曈因犯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