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賴楊阿甜
賴堃堡 賴文桐 賴漢熹 賴泳霖 賴姿陵 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康敏瑩 兼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賴賜圭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碧蓮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二週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賴松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
二、若有追加被告,請按被告人數提出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本裁定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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