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3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磚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磚柱有限公司業已撤銷公司設立,且該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