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185號
原   告 朗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展羽
訴訟代理人  徐憶雯
被   告 政安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季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其公司基本
資料查詢(明細)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查兩造簽立合約書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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