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4號上訴人 王麗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44號與被上訴人 尤嘉瑜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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