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宋玉忠蔡茂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9萬8,73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

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