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淑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子營造實業有限公司、 宋玉忠 、 蔡茂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9萬8,73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薛全晉
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