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輔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輔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輔宣字第6號聲請人謝○○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謝○○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黃○○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黃○○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本件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黃○○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應載明「為輔助宣告人謝○○選任特別代理人劉○○辦理被繼承人黃○○遺產分割事宜」,並應另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註:若僅辦理繼承登記毋庸選任特別代理人,因土地之繼承登記,依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
五、被繼承人黃○○之遺產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書。
六、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若相對人謝○○分得之部分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謝○○無顯然不利益之證明資料。
七、特別代理人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八、相對人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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