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33號原告 詹竣盛 被告 吳國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9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
法官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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