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四四號
原告 林步青 被告 邸明輝 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易緝度字第一四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蔡如琪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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