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施用毒品、強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強盜犯行,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上述2罪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施用毒品犯行,則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97年度聲字第240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