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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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松鋒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立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