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號抗告人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間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全字第13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狀固具 江彗鈴 律師為代理人,惟該抗告狀僅由江彗鈴律師自任為代理人,並蓋江彗鈴律師之印文,並無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則其抗告是否合法,即有疑義,為補正該瑕疵,爰裁定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具提出抗告人委任江彗鈴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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