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號原告 楊茂榮 訴訟代理人 李明燕 律師被告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夙雅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因仍有部分事實尚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3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書記官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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