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及罰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07號上訴人 蕭潮陽 即美家企業社被上訴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及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0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3年10月9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記載「理由後補」,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