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 方素雲 訴訟代理人 姜震 律師被告 沈美華
吳成涓 吳恭慶 前列沈美華、吳成涓、吳恭慶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碩松 律師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法定代理人 魏玉嬌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訴訟代理人 嚴夏萍 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進寶 被告 許智偉
曾小玲 前列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智偉、曾小玲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和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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