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傷害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七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五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少易字第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調偵字第三七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緩刑四年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裁定受刑人前開之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茲因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雷淑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詩唯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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