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嘉小字第765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陳政禮
被告 林純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民國)
年息
47,026元
自111年3月28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
1.845%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7日止
0.1845%
自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8日起至111年10月28日止
0.222%
自111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0.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