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13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許宸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