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金發 被上訴人即被告紳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尊易 受告知人生園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小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萬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6,16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