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葉嘉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65號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禕行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1基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02基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03基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股票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