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131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蕭榮瑩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債務人莊○○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號1
2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陳報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件並無應執行之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大里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