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甲○○
號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劉櫂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俊吉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