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2889號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樓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新台幣壹拾肆萬零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2)新台幣壹拾參萬參仟陸佰五十五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