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第三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告│││││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十條第一項│例第十條第一項│例第十條第二項││法條││││├────┬───┼───┬────┼────────┴────────┤│犯│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罪├───┼───┼────┼─────────────────┤│日│月│三│五│八││期├───┼───┼────┼─────────────────┤││日│十五│十四│十八││││起│止││├────┼───┼───┴────┼─────────────────┤│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九十五│九十五││實│├─┼────────┼─────────────────┤│審││字│訴│訴│││├─┼────────┼─────────────────┤││號│號│一六七0│二八一二││├─┼─┼────────┼─────────────────┤││判│年│九十五│九十六│││決├─┼────────┼─────────────────┤││日│月│十│二│││期├─┼────────┼─────────────────┤│││日│五│七│├────┼─┴─┼────────┼─────────────────┤│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年│九十五│九十五│││├─┼────────┼─────────────────┤│定││字│訴│訴│││├─┼────────┼─────────────────┤││號│號│一六七0│二八一二││├─┼─┼────────┼─────────────────┤│判│確│年│九十五│九十六│││定├─┼────────┼─────────────────┤││日│月│十一│三│││期├─┼────────┼─────────────────┤│決││日│六│二十二│├────┴─┴─┼────────┼────────┬────────┤│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肆月又拾│有期徒刑參月││權期間或罰金額││伍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同左│同左│││幣玖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