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債務人 王薇喨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⒊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⒋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債權人清冊﹙載明債權人資料,債權人全名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⒍債務人清冊﹙載明債務人資料,各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⒎提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時之資料。
⒏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年10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⒐自102年10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⒑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殘障津貼、低收入戶補助、
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⒒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⒓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⒔提出債務人名下財產之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
⒕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共計62萬7,024元,而聲請人前兩年
支出高達124萬6,644元,明顯不符,有隱匿收入財產及浮報支出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包括聲請前兩年任何因借貸之收入﹚,並附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