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鄭凱駿 被告 何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6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陳報狀、陳報一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曉婷被訴過失傷害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693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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