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9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9331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非訟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帡 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 黃帡愿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因系爭本票發票日民國91年2月6日,金額新臺幣230萬元,相對人黃帡愿與其所蓋印章「黃愿」不符,請提出簽發本票時發票人所附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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