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附民緝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原告嘉義縣民雄鄉五穀王.法定代理人 黃宏洲 被告 方木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1號(原案號為88年度訴字第400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木興被訴業務侵占乙案,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2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傅曉瑄法官凃啟夫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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