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嘉義市民族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許忠和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 韋李茶花 被告 韋光明 被告 韋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70,093元【計算式:163.2㎡(占用面積)×30,454元/㎡(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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