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 張餘嘉 即友來工程行
江受德 即建億工程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 律師被告大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志雄
巷15弄17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未保存建物所有權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838元(原告張餘嘉應繳21,988元;原告江受德應繳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3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