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 司促 字第224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24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侑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肆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24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侑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69615││1月13日起││點九五│││元│││││├──┼───┼─────┼──────┼──────┼───────┤│002│新臺幣│林侑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161791││1月13日起││點九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侑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69615││1月13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002│新臺幣│林侑蓁│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61791││1月13日起││新台幣1000元之│││元││││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22467號)
(一)緣相對人林侑蓁於民國100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於民國100年12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40000元整。
1.其中新臺幣69615元整,自民國10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2.其中新臺幣161791元整,自民國10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1406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釋明文件:申請及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