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8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政府國民住宅處、丙○○、乙○○、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乙○○、丁○○之住址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得向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乙○○、丁○○請求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