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債權人 廖俊源 上列債權人廖俊源因與債務人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廖俊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支票(票號:TGA0000000、TGA0000000、TGA0000000)背面影本(請註明支票票號)各乙份,俾供本院審核,並請具狀釋明前揭支票債務得向債務人 陳文種 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請補支票(票號:TG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一件。另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尚難認已合法提示,故應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請提出債務人奕暹水電材料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