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521號債權人 陳彩凡 上列債權人陳彩凡因與債務人 張進祿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彩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示,請求標的僅記載「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捌拾貳萬元」,然債權人所提示之支票影本6件,其中3件發票人為張進祿,3件發票人為 劉晏汝 ,債務人間究為「連帶給付」抑或為「個別給付」?如為連帶給付,請釋明原因並提出相關文件;如係個別給付,請具狀釋明債務人張進祿、劉晏汝應各給付債權人陳彩凡之金額為多少,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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