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11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辰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38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宥辰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宥辰於民國104年3月起至12月22日止擔任「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輔導人員,負責協助行員業務推展、商品教育訓綀、保險相關法令宣導、發放行員獎勵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陳宥辰於104年10月19起陸續收受「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發送給各保險業務員之獎勵品,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接續犯意,將如附表所示之「新光三越現金禮券」、「AppleWATCH」侵占入己。嗣經附表所示之業務員向「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反映未收到獎勵品,始知上情。
(二)案經台中銀保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陳宥辰於檢察官偵查中(偵卷第20頁)、本院準備程序(本院卷第19頁、第25頁背面)及審理中(本院卷第31頁背面),對上述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曾於104年12月23日書立自白書(偵卷P.6)。
(二)告訴代理人 黃雯蒨 於偵查中(偵卷第19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本院卷第19頁背面)。
(三)挪用款項明細表1紙(偵卷第4-5頁)。
(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可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宥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所為各次業務侵占行為,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便而為,且均是以應發給而未發給之方式侵占職務上所持有之新光三越現金禮券及AppleWatch,其行為方式及目的相同,且侵害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同一財產法益,是其各次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認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而為,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代表告訴人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各保險業務員發放之獎勵品,造成告訴人財產損失及影響各保險業務員對告訴人之信賴,且其侵占財物價值高達新臺幣(下同)90餘萬元,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981,598元,此據告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32頁),並有侵占公款和解書1紙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4頁),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其自陳係大學畢業學歷,現從事售貨工作,已婚與父母同住,育有兩名子女,妻子從事保險兼旅遊業之家庭、經濟狀況,兼衡被告已當庭向告訴代理人表達歉意,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亦表示同意本院給予被告最輕刑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
(二)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蕭雅馨附表┌─┬────┬──┬───┬────┬───────────┐│編│單位│員編│業務員│財物價值│侵占財物││號│││姓名│(新臺幣│││││││)││├─┼────┼──┼───┼────┼───────────┤│1│064 二林 │3078│ 洪玉秦 │6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108 虎尾 │4214│ 林家源 │4,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108虎尾│5989│ 張婷鈞 │3,2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051南投│4421│ 李怡青 │8,036│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5│055 草屯 │4353│ 李珮瑜 │4,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6│064二林│1406│ 黃美鳳 │2,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7│064二林│3078│洪玉秦│39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8│077北員│2006│ 吳芳英 │4,8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林│││││├─┼────┼──┼───┼────┼───────────┤│9│079埤頭│2188│ 宋素珍 │5,782│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0│079埤頭│2691│ 李麗慧 │30,8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1│079埤頭│6391│ 施佳馨 │4,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2│079埤頭│7732│ 柯景喬 │3,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3│128 民雄 │5368│ 葉文賓 │4,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4│064二林│2428│ 洪雯菁 │29,3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5│064二林│2896│ 林束梅 │24,552│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6│064二林│2965│ 楊勝富 │10,68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7│064二林│2969│ 謝易東 │21,91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8│064二林│3078│洪玉秦│2,5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19│064二林│3658│ 蕭伯兆 │8,134│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0│064二林│3775│ 陳葦悠 │9,7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1│064二林│4066│ 洪志涵 │40,128│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2│064二林│4773│ 陳景源 │8,134│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3│064二林│6094│ 黃怡穎 │9,2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4│064二林│7466│ 劉吟珊 │3,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5│064二林│7903│ 林欣蓉 │2,5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6│079埤頭│2346│ 謝淑梅 │16,268│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7│079埤頭│3091│ 許幸如 │8,134│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8│079埤頭│3352│ 柯宗寶 │7,7351│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29│079埤頭│4193│ 陳雅惠 │19,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0│054埔里│1731│ 林素珠 │9,8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1│054埔里│2581│ 謝宗榮 │26,4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2│064二林│4773│陳景源│9,8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3│051南投│1941│ 吳雅櫻 │28,5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4│051南投│3829│ 張哲華 │11,76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5│051南投│4656│ 謝念紋 │1,8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6│051南投│6379│ 林珊如 │21,12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7│055草屯│2110│ 黃仁皇 │11,71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8│064二林│2896│林束梅│114,04│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39│064二林│2967│ 黃俊傑 │5,88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0│064二林│3775│陳葦悠│8,8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1│064二林│7359│ 謝佳宏 │5,28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2│077北員│1915│ 陳蕙芬 │25,344│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林│││││├─┼────┼──┼───┼────┼───────────┤│43│108虎尾│1265│ 陳建豪 │142,56│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4│128民雄│2612│ 陳晨耀 │10,581│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5│064二林│3658│蕭伯兆│4,0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6│051南投│2756│ 蔡政修 │15,67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7│051南投│3175│ 洪文沛 │27,28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8│051南投│3639│ 江相文 │4,90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49│051南投│1941│吳雅櫻│1,1760│新光三越現金禮券獎勵金│├─┼────┼──┼───┼────┼───────────┤│50│051南投│1941│吳雅櫻│13,500│AppleWatch乙支│├─┼────┼──┼───┼────┼───────────┤│51│051南投│6379│林珊如│13,500│AppleWatch乙支│├─┼────┼──┼───┼────┼───────────┤│52│064二林│2896│林束梅│13,500│AppleWatch乙支│├─┼────┼──┼───┼────┼───────────┤│53│077北員│1915│ 陳惠芬 │13,500│AppleWatch乙支│││林│││││├─┼────┴──┴───┴────┴───────────┤│總│919,597││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