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5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育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3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育竹犯如附表所示持有毒品等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持有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育竹因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持有毒品等
6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2、6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6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6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5年1月12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而原案併科罰金刑部分,仍應與前述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無須特別附記於本案之主文欄,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二級毒品│持有子彈│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5日│104年9月10日至12日│104年6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3548號、第15722│第23080號│字第3062號、105年度│││號││毒偵字第102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50│105年度簡字第28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號││││號││、第41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16日│105年3月16日│105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850│105年度簡字第282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號││││號││、第418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12日│105年4月6日│105年6月30日│││確定日期││││└───┴────┴──────────┴──────────┴──────────┘┌─────────────────────────────────────────┐│附表:│├────────┬──────────┬──────────┬──────────┤│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收受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19日│104年10月23日│104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062號、105年度│字第3062號、105年度│第15240號、第16456│││毒偵字第102號│毒偵字第102號│號、第17176號、第18│││││825號、104年少年偵│││││字第101號、第163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7號││事實審││、第418號│、第418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0號│104年度原易字第17號││││、第418號│、第418號│││判決├────┼──────────┼──────────┼──────────┤││判決│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8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3至5所示3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