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交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秀鈴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 律師被告 李雨宸
李瑞鈞 傅芳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竹交簡字7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凃庭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