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421號抗告人 劉偉漢 (原名 劉懷祖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1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劉偉漢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先後經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共32罪)確定,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規定。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一時非理性而犯罪,但並未傷害任何被害人,且已知悔悟,原裁定量刑過重,不合比例原則,請公平合理從輕量處云云。係就原審定應執行刑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即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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