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附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附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台附字第13號上訴人00000000000(姓名及住所均詳卷)被上訴人 林士勛 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
帶民事訴訟之訴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揭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甲○○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已經原審
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原審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駁回上訴人00000000000(姓名及年籍資料詳卷)對於被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而檢察官雖然對於該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但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從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95條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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