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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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4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嚴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5日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於101年3月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款至96年8月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規定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嚴秀麗曾於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債務協商內容由信貸(債權金額718018元,所佔比例100%)組成,惟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8月9日,即未再清償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視未到期部分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債務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094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2283元嚴秀麗自民國96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22283元嚴秀麗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